2022年1月14日至1月17日期间,当事人擅自将报关单项下23868千克冻圆鳍鱼存放于青岛保税区仓库,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经计核,上述涉案保税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496122.28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23533.01元。
以上行为有(一)涉案报关单及核注清单;(二)核查工作记录、海关检查记录;(三)税款计核材料; (四)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查问笔录及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经营保税仓储业务,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