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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促进剂NOBS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4 19:1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6次

  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促进剂NOBS,申报数量为12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2934200090。经查上述促进剂NOBS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出日货物报关单(2)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3)情况说明;(4)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山东)危险特性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23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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