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6月4日在秦皇岛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沙发,申报税号9401611000,数量72个,型号828-A,申报总价为79200美元,实际总价为73620美元,申报品名为沙发,申报税号9401611000,数量72个,型号070-3P,申报总价为68400美元,实际总价为63060美元。上述两票总计多申报10920美元,当事人出口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单、当事人公司情况说明、成本核算资料、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