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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内销冻狭鳕鱼鱼卵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绿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8 19:23: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6次

      1.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向图们海关申报内销冻狭鳕鱼鱼卵4,801.2千克申报单价8元实际内销价格17元。

      2.当事人于2020年8月18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向图们海关申报内销干狭鳄鱼头皮骨22.565.6千克申报单价格1.5元实际内销价格2.5元。

      3.当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向图们海关申报内销干狭鳕鱼头皮骨3,760千克申报单价2元实际内销价格2.5元。

      4.当事人于2021年1月22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向图们海关申报内销冻狭鳕鱼内脏9,200千克,申报单价0.2元实际内销价格0.25元申报内销冻狭鳕鱼鱼卵800千克申报单价10元实际内销价格12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表及核销申请表、现金等明细账、增值税纳税中报表及附列资料、边角料出入库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45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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