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当事人申报报关单,经企业自查发现,由于报关员疏忽,将报关单第二项商品(汽车空调压缩机用密封件,商品编号8484100000)的币制申报错误,将日元误中报为欧元,申报货值币制与随附单据的货值币制不符,导致申报的商品金额比实际金额高出1646.3万元。企业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报明情况,纠正错误。导致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金额约1646.3万元。
以上行为有1.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 2.企业情况说明;,当事人述;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決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报复议或者向人民去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輸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