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当事人申报一批混合制假发发条出口至南非,商品编号为67049000,申报数量5100千克,申报货值664500美元。经星沙海关对该 票报关单布控查验并取样送检发现,该单出口的假发成分与申报成分不符,商品编号申报为67049000,实际应为 67041900;申报成分为牛毛90%、化纤10%,实际为 100%聚 酯纤维。经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经企业核实,该批次假发的价格为人民币300元/千克。
经统计,当事人上述货物申报的完税价格合计人民 币346.018万元,2023年假发出口退税率为13%,上述货物 可能退税为人民币44.98234万元。根据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货物实际价格人民币300元/千克计算,上述货物实际完税价格应为人民币103.5万元,实际可能退税人民币13.455万元。故,当事人申报不实,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31.52734万元。宏邦公司对此表示无异议。
我关认为,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出口假发,税则号列和价格申报不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
以上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查问笔录、星沙海关查验记录、涉案货物《检测报告》、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当事企业确认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购销合 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人工成本清单等材料。
我关依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7.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