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0月11日向外港海关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进口二榔皮共计8票报关单。经稽查,上述商品规格型号为涂覆树脂,树脂厚度为0.2-0.5毫米,为二层牛皮。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107999090(进口关税税率7%),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411420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其行为符合《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第2号行政解释(试行)的决定》(署法发〔2012〕495号)中第一条第一项所列之情形,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少征税款。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归类专业认定、企业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