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1日,当事人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铁制建筑配件一批。经查验,未发现申报货物,实际货物为发膜和化妝品,经清点,发膜909件共27270瓶,净重为21816千克;化妆品(腮红套装)81件共41334盒,净重为1864千克,与申报不符。发膜及化妝品(腮红套装)为法定检验商品,海关监管条件为需要《出境检验检疫(电子底账)》。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实际货物照片和企业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268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文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