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杯等货物一批,经查,有未申报货物果糖浆8500千克,货值8500美元,商品编码为1702600000。果糖浆是法定出口检验商品,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查验记录单、磅单、货物照片、企业陈述报告、企业登记资料、相关人员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子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64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