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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塑料杯等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汕头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6 13:04: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5次

      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杯等货物一批经查有未申报货物果糖浆8500千克货值8500美元商品编码为1702600000。果糖浆是法定出口检验商品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查验记录单、磅单、货物照片、企业陈述报告、企业登记资料、相关人员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子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64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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