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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塑料制品等法定检疫的出口商品未报检汕头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6 20:27: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4次

      2021年6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制品、圣诞珠饰品等一批其中第3项圣诞珠饰品137箱商品编码9505100090,货值17746.57美元。经查3项商品圣诞珠饰品商品编码实际应为9505100010,与申报不符。其中绕入绕线轮1个/袋(木质),数量为2010个刺绣圆框1个/袋(竹质),数量为2010个长、短毛衣针4支/袋(竹质),数量为8040支以上货物共67箱另有70箱棍子3支/盒(木质),数量为7560支上述货物属于法定检疫出口商品需报检未报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装箱单查验记录单磅单货物照片企业陈述报告企业登记资料相关人员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对法定检疫的出口商品未报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关行故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中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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