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制品、圣诞珠饰品等一批,其中第3项圣诞珠饰品,137箱,商品编码9505100090,货值17746.57美元。经查,第3项商品圣诞珠饰品商品编码实际应为9505100010,与申报不符。其中绕入绕线轮1个/袋(木质),数量为2010个;刺绣圆框1个/袋(竹质),数量为2010个;长、短毛衣针4支/袋(竹质),数量为8040支,以上货物共67箱;另有70箱棍子3支/盒(木质),数量为7560支,上述货物属于法定检疫出口商品,需报检未报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装箱单,查验记录单,磅单,货物照片,企业陈述报告,企业登记资料,相关人员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对法定检疫的出口商品未报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关行故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中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