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6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蛇舌草合剂一批,巾报货值44776美元,商品编号3004905990。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固体饮料,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实际货物固体饮料共5800件,净重为25056千克。其中,菠萝味2311件,净重为9983.52千克;草莓味700件,净重为3024千克;什锦味2289件,净重为9888.48千克;酱果味500件,净重为2160千克。经计核固体饮料货值为人民币425952元。实际出口货物固体饮料商品编码应为2106909090,为法定出口商检商品,出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电子底账,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货物照片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537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