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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蛇舌草合剂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广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6 20:32: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2次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蛇舌草合剂一批巾报货值44776美元商品编号3004905990。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固体饮料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实际货物固体饮料共5800件净重为25056千克。其中菠萝味2311件净重为9983.52千克草莓味700件净重为3024千克什锦味2289件净重为9888.48千克酱果味500件净重为2160千克。经计核固体饮料货值为人民币425952元。实际出口货物固体饮料商品编码应为2106909090,为法定出口商检商品出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电子底账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货物照片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537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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