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1年4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瓷制骨灰盒一批,申报货值147360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泡泡糖及植脂末,与巾报不符。其中泡泡糖1135件,净重8926.9公斤;植脂末2350件,净重8460公斤。经计核,实际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393503.5元。泡泡糖、植脂末均为法定检验商品,出口均需提交“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电子底帐,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涉案货物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083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儿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