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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聚丙烯薄膜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广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6 20:48: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4次

      当事人2021年4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聚丙烯薄膜一批,申报货值80540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植脂末、硬糖、玩具糖与巾报不符。其中植脂末2476件净重8913.6千克硬糖575件净重4962.5千克;玩具糖227件净重2002.5千克。经计核实际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517765.5元。硬糖、玩具糖、植脂末均为法定检验商品出口均需提交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电子底帐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涉案货物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319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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