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2年5月20日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冻煮鱿鱼圈(野生)一批,申报货值USD321300。经查验,冻煮鱿鱼圈实际数量为394箱,净重5400公斤;其他无中报货物有小笼包100件,净重1080公斤;蜜枣粽30件,净重312公斤;馒头60件,净重460.8公斤;汤圆360件,净重3234公斤;水饺1080件,净重9828公斤。上述未申报货物均为法定商检商品,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合同、发票、货物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872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口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巾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