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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胶辊等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沈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3 19:53: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6次

    当事人在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大连海关申报进口胶辊、墨池辊8票数量554个申报货值35973美元申报商品税则号列为84425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的规定确认上述商品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43919090其中

      2018年的报关单申报进口胶辊关税税率为3.5%实际适用关税税率4%。

      2018年的报关单申报进口胶辊申报原产国为英国关税税率为1.8%对美加征关税0实际应当申报的原产国为美国适用关税税率3%对美加征关税税率10%。

      2019年的报关单申报进口胶辊关税税率为1.8%对美加征关税税率10%实际适用关税税率3%对美加征关税税率10%。

      2019年的报关单申报进口胶辊关税税率为1.8%对美加征关税税率10%实际适用关税税率3%对美加征关税税率10%。

      2019年的报关单申报进口胶辊关税税率0对美加征关税税率25%实际适用关税税率2%对美加征关税税率25%。

      2019年的报关单申报进口墨池辊关税税率0实际适用关税税率2%。

      2020年的报关单申报进口胶辊关税税率0对美加征关税税率25%实际适用关税税率2%对美加征关税税率25%。

      2020年的报关单申报进口胶辊关税税率0对美加征关税税率25%实际适用关税税率1%对美加征关税税率25%。

      经沈阳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应纳税款共计71766.19元漏缴税款共计13684.97元其中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漏缴税款为3966.84元上述第项原产国申报不实行为漏缴税款为9718.13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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