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至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当事人与人通谋从越南多次走私犀牛角制品。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疑似犀牛角制品均为犀科动物的角,即犀牛角所有,总重量1.75千克,单价25万元人民币每千克,总经济价值43.75万元人民币。
出具检察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当事人从越南走私犀牛角制品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立功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以上行为有对习海业的查问笔录、刑事案件中对习海业的讯问笔录、习海业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查获的涉案犀牛角制品照片、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0】林鉴字第427D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检察意见书(赣检铁分检意〔2022〕2号)、不起诉决定书(赣检铁分检刑不诉〔2022〕2号)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习海业走私货物,即犀牛角制品1.75千克,并处罚款4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南昌海关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