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和2020年8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在报关单项下向海关申报出口环已烯,申报数量共54000千克,申报价格共96120美元。环己烯属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CAS号为110-83-8,出口时应向海关报检并由海关实施检验,当事人出口上述2票货物时均未向海关报检。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67266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海关报关单位备案证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检验报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检测鉴定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公示标签、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货物价值计核证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3633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