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9批“石油机械工具零件配件卡瓦”及1批“石油机械工具封隔器”,申报税则号列均为8431431000。根据Z2007-0068号归类决定,当事人出口的“石油机械工具封隔器”应归入8479899990,作为封隔器零配件的“卡瓦”依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8479909090。当事人出口“封隔器、卡瓦”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相关出口报关单及其随附资料、Z2007-0068号归类决定、企业身份 资料及商品说明等相关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