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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不锈钢托盘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报检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7 13:08: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5次

      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武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第2项商品不锈钢托盘15项商品纸巾架、托盘5项商品收纳蓝9项商品铁制收纳盒9项商品托架9项商品纸市架3项商品不锈钢书架8项商品纸巾架4项商品托盘6项商品托盘、第13项商品钢制收纳盒13项商品不锈钢书架申报税则号列7326909000《关税税率8%,蹈值税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要求),未向海关申报检验。经海关认定。上述进口货物应当归人税则号列732390000(关税税率为7%,增值税税率为13%,监管证件代码A.检验检疫类别R)。上述进口货物货值为人民币1789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为法检商品应当向海关申报检验。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重报不实导致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子报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送函新港海关通关现场归类认定书关区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科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水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土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王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棋的地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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