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至11月,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球星卡共8票,申报商品名称球星卡,申报商品编号4911910090,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3%,申报价格共计81270美元。经查明,上述球星卡实际成交价格为128309美元。
当事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低报价格方式进口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构成走私行为。经海关计核,当事人进口上述8票球星卡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79799.43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情况说明;笔录材料;真实成交价格发票;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由于走私货物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224155.7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