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向烟台海关申报一票日本进口的保税电商货物,品名极圣本酿造上选720ml等,贸易方式为保税电商,货值共437508元人民币。当事人误认为酒不属于食品,不需要报检。4月20日经烟台海关核查发现,当事人对该批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未申报13位检验检疫编码,未申报为涉检产品。当事人货物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于5月23日向烟台海关缴纳5万元案件保证金,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在调查笔录中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和被查问人身份证复印件;3.当事人《查问笔录》原件;4.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原件;5.微信通知截图;6.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62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