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桌布,申报数量为2380件;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装饰瓷器,申报数量为720件;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为装饰铁器,申报数量为10件;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木盒,申报数量为1000件;第五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木橱,申报数量为40件;第六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木桌,申报数量为6件,申报总价为日本元;第七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木碗,申报数量为180件;第八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木盘,申报数量为200件;第九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木摆件等,申报数量为100个;第十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带框的画,申报数量为760件,第十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装饰画,申报数量为1400个;第十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屏风,申报商品编号为9403899000(无进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申报数量为87件;第十三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琴,申报数量为10只;第十四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宣纸,申报数量为10包。经查,上述货物均为旧物品,当事人进口废旧物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报卫生检疫,构成进口废旧物品未申报卫生检疫行为。其中,第十二项货物屏风应归入商品编号9403609990,进口检验检疫类别为P,需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对上述屏风,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报检,构成对进境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箱单、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