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2日,申报进口超声波清洗机和清洗机共8台,申报税则号为8486304900,进口关税税率为0。根据宜宾海关出具《进出口商品归类问题确认书》,该公司申报进口的超声波清洗机和清洗机,应归入税则号8486304100,进口关税税率为3.3%。以上货物价值432081.07元人民币,涉及漏缴税款15533.07元人民币。
当事人税则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罚款7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