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当事人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璐芭流金净透蜜粉饼520”,申报商品编码为“33049900.29”(关税税率4%)。双流机场海关经事后验估核查发现,上述商品为分类美容化妆品,符合税则号列“33049100.00”的描述,应将其归入商品编码“33049100.00”(关税税率5%),与申报不符,税差4%,漏缴税款21122.7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当事人未能如实申报商品编码,涉嫌申报税则号列不实,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计核,上述报关单的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467318.79元,应缴税款人民币87154.9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1122.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