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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光阻剂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绵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9 17:48: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1次

      当事人自韩国进口光阻剂为危险化学品240千克、货值12000美元 2020年9月23日在咸阳机场海关办理了口岸查验及通关手续后其物流公司直接将货物运至最终用户绵阳某公司其货主或其代理人均未在规定时限内内及时主动联系货到地海关--绵阳海关对上述货物实施目的地事中监管。后来经绵阳关监管科室主动联系、并催促相关企业尽快配合我关对其进口货物实施目的地查检工作但获知该批进口货物已被使用。因此该企业存有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其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7470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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