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6月29日-7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经上海洋山港进口美国黄大豆共四批,货重合计3137.156吨,货值1888567.91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和该企业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该四批次进口黄大豆指定加工企业。该企业在未取得海关变更指定加工、存放场所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中1525.156吨黄大豆变卖,并于2021年12月全部加工完毕。因此,该企业存在违规存放、加工进境粮食的违法行为。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罚款3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