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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进口高粱擅自挪用买卖泸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9 18:15: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6次

    当事人进境粮食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度文件及调运、加工记录等资料不完整进境粮食仓库未见防虫、防鼠设施同时将部分进口高粱擅自挪用买卖涉及数量325吨涉案金额为100.75万元人民币。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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