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疏忽大意,将未报检的面膜装错上车,导致报检不实的发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 处予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