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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进口手机盖板未按照海关规定将边角料和残次品分开如实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贵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9 18:53: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6次

    当事人自2015年以来,向海关申请备案了21本加工贸易手册,进口超薄电子玻璃加工生产手机盖板。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并已经完成手册核销的手册为20本,因系正常申报、核销以及违法行为超过两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予以排除。经调查查明,自2017年4月25日以来,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核销时,将进口超薄电子玻璃加工生产的残次品料件共计24635.52平方米,以边角料名义进行核销(该边角料和残次品因没有商业价值,无法内销和退运,由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处理),未按照海关规定将边角料和残次品分开如实申报,涉嫌违规。

    经贵阳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当事人未据实核销手册所涉及的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663.932818万元,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333.438705万元,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997.371523万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随附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日报表、

    进料明细表、领料表,询问证人笔录,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审批表,报关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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