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7日,当事人将齿轮油、大米、药品、猪肉火腿放置于货车车厢底部,再将百货放置于车厢上半部分进行掩盖,企图通过夹藏的方式从芒卡通道将货物运输出境。8月9日,当海关工作人员在芒卡通道边民互市贸易车辆出境通道该车进行查验时,当场从车厢底部查货未向海关申报的齿轮油5箱,净重105升、大米5袋,净重250千克、维生素C注射液200盒、咳速停糖浆20瓶、双黄连口服液20盒、999感冒灵颗粒49盒、猪肉火腿8只,净重149千克。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所指之走私行为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所指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涉案齿轮油5箱,净重105升、大米5袋,净重250千克予以没收;
2、对当事人处予2000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