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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希思黎全能乳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5 21:58: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为芜湖综保区内企业从事进口跨境电商业务。2022年11月8日和2023年2月9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模式申报两票一线备案清单清单项下备案进境2000套希思黎全能乳125ml+小样(套盒),净重290千克CIF价1,400,000.00元人民币清单项下备案进境7033瓶希思黎全能乳125ml,净重879.125千克CIF价3,994,744.00元人民币。以上涉案商品原产于法国保税进入芜湖综保区后由当事人交付电商在境内售卖。2023年4月11日芜湖海关对当事人仓库商品开展检查随机对仓库内剩余的希思黎全能乳125ml+小样(套盒)和希思黎全能乳125ml两项商品分别取样并将抽取的样品送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送检商品内含三乙醇胺备案进境货物属于三乙醇胺混合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三乙醇胺混合物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口涉案货物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不能向海关提交该进口许可证。当事人认可海关对上述商品的化验结论。经芜湖海关同意当事人于2023年6月9日将尚未在境内售卖的剩余42套希思黎全能乳125ml+小样(套盒)和7033瓶希思黎全能乳125ml退运出境。经计核涉案货物2000套希思黎全能乳125ml+小样(套盒)和7033瓶希思黎全能乳125ml,价值合计5,394,744.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且于2023年10月7日向芜湖海关申请并依法缴纳了65万元的案件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货物备案进境清单涉案货物核注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当事人退运申请、退运剩余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涉案货物价值计核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过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公司员工的查问笔录。

      (三)鉴定意见。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

      (四)现场笔录芜湖海关检查记录。

      当事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货物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且交纳足额案件保证金。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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