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申报出口92%乙草胺原药未向海关报检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庐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6 20:51: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2次

      经调查查明2022年4月30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92%乙草胺原药。经核实该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CAS号34256-82-1),当事人在出口申报环节未向海关报检。经计核涉案货值金额612480元。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缴纳案件保证金7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安全技术说明书-乙草胺原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稽查通知书》(庐关稽通(2023)202333100009号),涉案货物金额计算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总经理助理查问笔录。

      当事人出口申报危险货物为92%乙草胺原药未向海关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4.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6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