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纸箱/鸿裕牌(商品编号:4819100000)6570千克。2023年10月20日,经我关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瓦楞纸板/无牌(商品编号:4808100000)6570千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