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电脑散热器零件15千克,1个,规格型号:0|3|电脑用|无品牌|753型|非内存条,商品编号:8473309000,由粤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1单。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散热器零部件,规格型号为:金属制汽车散热器,通用型汽车制冷机用散热器零件,无品牌,型号753型,商品编号应为8708919000,为旧货,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