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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一次性餐具等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1:19: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1次

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申报货物第3项一次性餐具申报数量3420千克,实际为1420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马桶1个10千克、猫厕所1个10千克、沙发8个300千克、改性冷补料800千克、木柜300千克、锅铲50千克、装饰品20千克、水性涂料及墙漆50千克、不干胶标签20千克、方便面2千克、柚子3千克、日用品20千克、密度板200千克、玻璃200千克,水管架套装10千克、折叠车5千克、电陶炉1个,其中,木柜、方便面、柚子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的木柜,柚子为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第7项裁量的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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