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申报货物多报少出,第20项芡实申报出口1500千克,实际出口700千克;第25项山药申报出口1600千克,实际出口800千克;第28项大枣申报出口1200千克,实际出口700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虾米600千克,鱼干300千克,鱿鱼干300千克,腊肠300千克,腊鸭腿600千克,均需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虾米、鱼干、腊肠等五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商品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的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77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