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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服装等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0 17:39: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次

      2023年2月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批分离行李物品共申报服装、鞋子等29项品名,申报物品税号为04019900、06029900等,申报总件数2537件,重量4325千克。经海关查验、清点、归类,集装箱内实际包括服装、家电等22个大类,实际品名有拖鞋、衣服等3188项,实际物品税号为06029900、11011600等,总件数为10729件。另经检测,该批物品中有31件西洋参、花旗参为“Panaxquinquefolius”,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属于限制进境的濒危植物。经查当事人代理向海关申报进口分离行李物品,申报不实。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经计核,涉案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518326.55元。其中西洋参31件,价值为人民币10396元。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询问笔录;3、违法记录查询;4、聊天记录;5、情况说明;6、查验资料、检测报告和物品清单等为证。

      当事人代理向海关申报进境西洋参等限制进境的濒危植物和其他物品的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相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四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9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的宁波银行(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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