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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动自行车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1 19:19: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8次

       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修理物品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电动自行车,申报货物共3项,申报数量共计250辆,申报CIF总价共计5961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711600010。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9项电动自行车,数量共计253辆,其中10辆电动自行车出口已超过1年,进口应缴纳税款,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45%。经计核,上述10辆电动自行车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7545.09元,实际货物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17587.54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17587.54元(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的100%)。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税款计核证明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营业部北仑海关驻点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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