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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软性亲水接触镜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2 10:35: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7次

      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69票货物,申报品名为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申报税则号列均为9001300000(隐性眼镜片,进口暂定关税税率为6%,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数量共计1.27亿片(盒),申报总价共计2.45亿元人民币。

      2022年12月13日,我关发现上述69票货物存在价格申报不实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进口上述货物过程中,漏报起运港费用、空运费、燃油附加费等境外杂费51.27万元。经核,上述69票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47亿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10.04万元。其中,2020年12月25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申报进口的33票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1.18亿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5.56万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境外杂费发票、查问笔录、税款专用缴款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软性亲水接触镜等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上述69票货物进口申报不实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实施的36票货物进口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5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实施的33票货物进口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西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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