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16项,申报品名为铁炉子等,申报总价共计82524.31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项下有230千克石墨棒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9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计核,上述石墨棒的价值计人民币0.53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