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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圆饼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3 19:13: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7次

      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品名不含硫镍圆饼,申报数量60000千克,申报单价20.69美元,申报CIF总价124.14万美元。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单价为22.69美元,实际CIF总价为136.14万美元。瑞成公司员工因工作疏忽,未按照已准确提供的单证资料进行申报,在后期审核报关数据过程中亦存在工作疏忽,最终导致申报价格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977.42万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12.17万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神化公司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瑞成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西支行缴纳处罚款项。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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