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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塑料柳条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榕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6 17:39: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7次

     2022年12月10日,当事人向厦门海关申报进口空集装箱1805个,进境船名 :马士基尤里卡/ MAERSK EUREKA,航次:246SI。其中集装箱于2022年12月20日调拨卸至福清江阴港。2023年6月2日,我关对集装箱出闸开箱检查时发现柜中有一批货物。经理货,该集装箱内所载货物为塑料柳条、金属框架的座椅、沙发共76箱(86件)。经查明,集装箱及所载货物系在美国未完成掏箱即当成空箱装船运至中国。

      经归类,集装箱内塑料柳条、金属框架的座椅、沙发归入税则号列94017900。上述76箱(86件)塑料柳条、金属框架座椅、沙发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21631.87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5812.14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曾因进境的空集装箱中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税款征收被我关予以行政处罚(榕关缉违字〔2022〕0011号行政处罚书送达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

      以上事实有厦门进口申报舱单材料、空箱动态截图、邮箱往来截图、空箱调运清单、理货报告(编号:FZWL-ST-2023004)、税款核定证明书(榕关计核违字(2023)3502006号)、印度尼西亚出口相关材料复印件、《行政处罚书》(榕关缉违字〔2022〕0011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企业报告、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申报进境的空集装箱中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未申报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但当事人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

      罚款人民币15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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