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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焊线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海关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0 21:02: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6次

      2023年9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23项,其中第三项、第九项申报品名均为焊线机(旧),申报CIF总价为人民币225000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15809090。经海关查验并经归类认定,发现上述两项焊线机(旧)应归入商品编号8486402200项下,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经查,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经计核,上述焊线机(旧)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5.54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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