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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钢筋水泥墩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1 17:21: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自美国洛杉矶港进口一批空集装箱,该批空集装箱于2023年1月24日装船,2023年2月23日运抵并卸于福清江阴港。2023年3月12日,当事人将该批进口的部分空集装箱转运至福州马尾,并于2023年3月13日卸于马尾青州码头。2023年3月14日,马尾海关发现,该批空集装箱中,箱号为的集装箱内装有钢筋水泥墩14件。

      经查,该批水泥墩总价为8099.96元。经归类、计核,该批水泥墩应归入税号6810911000,涉及税款1968.29元。

      以上行为有提单、入境空箱申报清单、查发经过、涉案货物照片、机检过机记录图像、价格资料、归类证明、税款核定证明书(马关违字(2023)16号)、情况说明、报告、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影响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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