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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铝箔餐盒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7 22:58: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1次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铝箔餐盒,申报数量为14595.5千克,申报总价为9841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615109090;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为铝箔卷,申报数量为5365.44千克,申报总价为194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607190000。经海关查验,第一项商品铝箔餐盒货值应为52553.3美元;第二项商品铝箔卷货值应为18273.6美元。经查,申报商品编号7615109090和7607190000出口退税率均为13%,无出口监管条件。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据;(2)海关查验记录单;(3)出口退(免)税证明材料;(4)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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