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票草篮,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602191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数量均为10920只,申报FOB总价均为74802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报关单实际货物均为两项:塑编篮366只,应归入税则号列46029000(出口退税率13%);铁架8520只,应归入税则号列73269090(出口退税率13%)。两票合计数量为塑编篮732只、铁架17040只。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据;(2)海关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3)出口退(免)税证明材料;(4)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1.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