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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蛋糕卷等属于不合格货物未做销毁处理临沂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3:30: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0次

    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俄宝多香蕉味羊角蛋糕卷等9项货物。经临沂海关查验,第4项俄宝多榛子味奶油蛋糕卷酸价超标,第5项俄宝多奶油香蕉味蛋糕卷过氧化值超标,判定为不合格,货值共计395.2美元,经计核,合计人民币2756.44元。2023年7月18日,我关向当事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对上述不合格货物做销毁处理。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擅自将上述不合格货物处置用于喂养牲畜,未做销毁处理。

    当事人作为收货人,未按照临沂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对不合格货物做销毁处理,擅自用于喂养牲畜。当事人行为属于使用经法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测结果报告单、提交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为证。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及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0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237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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