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出口移动电源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烟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9 22:53: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7次

    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申报两票出境货物,申报品名均为“移动电源”,申报商品编码8507600090,货值共19346美元。12月7日经烟台海关查验发现,上述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无《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和被查问人身份证复印件;3.《查问笔录》原件;4.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原件;5.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6.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7.海运运输条件鉴别报告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6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5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3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