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货物中文名称为冻熟分割鸭肉,英文名称为FROZEN HEAT-PROCESSED CHICKEN PRODUcTs,商品编号1602329100,数量20700千克,当事人取得海关出具《兽医(卫生)证书》。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冻熟鸡胸肉,申报商品编号1602329100,申报数量20700千克。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冻熟鸡胸肉16620千克,冻熟鸡腿肉4080千克,且冻熟鸡腿肉应归入商品编号16023292项下,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之“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兽医(卫生)证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2.吊销《兽医(卫生)证书》。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