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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冻熟分割鸭肉品名申报不实未向海关申报检验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23:02: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7次

      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货物中文名称为冻熟分割鸭肉英文名称为FROZEN HEAT-PROCESSED CHICKEN PRODUcTs,商品编号1602329100,数量20700千克当事人取得海关出具《兽医(卫生)证书》。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冻熟鸡胸肉申报商品编号1602329100,申报数量20700千克。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冻熟鸡胸肉16620千克冻熟鸡腿肉4080千克且冻熟鸡腿肉应归入商品编号16023292项下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之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兽医(卫生)证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2.吊销《兽医(卫生)证书》。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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