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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高压泵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31 17:57: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申报进口高压泵等货物。其中第1、2、3项商品申报品名均为高压泵,中报税则号列均为84135031.90,关税税率为6%,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价格分别为7000.00欧元、75000.00欧元和75000.00欧元;第5项商晶申报品名为液位变送器,申报税则号列为85415113.00,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价格为1000.10改元。经查,第1、2、3项商品归类有误,均应归入税则号列84135020.90项下,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第5项商品归类有误,应归入税则号列90261000.00项下,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与实际不苻,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视款征收人民币75831.94元,并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当事人递交的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问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夹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同款人民币:3.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同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胃救的,每日可以按用款数颇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救,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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